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號
原 告 侯承坤
輔 佐 人 陳鈴玉
被 告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代 表 人 周敏正
訴訟代理人 黃雪佳
李泳昌
李旗勝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籍事件,原告不服南投縣政府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府行救字第107022943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8年6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莊 啓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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