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9,簡上,18,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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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吳浚銨

被 上訴 人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華盛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等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

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應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否則即不應准許,應認為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

又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故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

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事實概要:被上訴人接獲民眾檢舉,於民國108年3月16日9時32分在苗栗縣○○市○○街0號附近指定清除區內,發現車號000-0005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駕駛人隨地拋棄煙蒂(廢棄物),有礙環境衛生,經被上訴人檢視佐證光碟,確有上述影響環境衛生之違規情事,經查系爭車輛所有人為上訴人後,被上訴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及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以108年7月9日環衛字第1080030307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下同)1,200元。

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亦遭苗栗縣政府108年苗府訴字第55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

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

(一)檢舉人影片侵害上訴人隱私權,違法取證,無證據力: 1、違背憲法法治國之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法律錯誤、違憲,判決無效。

違背憲法人民的隱私,要給予保護。

違背實質正當法律程序,憲法第8條,法理類推適用,受告知權在行政處分前未告知、通知上訴人,給予陳述的機會,及第三人未給予適當之保護,即製成光碟片,寄送至我家。

判決書第6頁所述「合理範圍」,法律有允許說,把我帶女性友人的畫面製成光碟片,寄到我家嗎?法律也沒授權允許檢舉人拍攝我帶女性友人製成光碟片。

2、檢舉人違背程序正義,無時無地任意偷拍他人隱私,只為賺取自己的獎金,不管他人隱私,違法開車偷拍。

法律有允許檢舉人為了公益,可以開車偷拍侵害他人私益、隱私權嗎?判決書第7頁,檢舉人如果開著車,非法使用電磁儀器造成車禍責任,要我來擔是嗎? 3、只要是非法的證據,自然沒有證據力可言。

行政單位及檢舉人違背證據取得及使用、禁止原則。

4、違背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項,重大明顯瑕疵、疏失,侵害人民隱私,未給予適當保護、馬賽克、女性友人,行政處分當自始無效。

5、行政單位及檢舉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要用偷拍方式,既然要檢舉,就正當的拍。

行政單位在民生路上沒有放置任何垃圾桶,才怪人民亂丟垃圾。

騎樓上的廢棄物,怎麼不去執行偷拍、開單,寄給房樓所有權人,亂丟垃圾在騎樓。

(二)檢舉人影片係再製,無法證明上訴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我嘴巴沒抽菸,第22秒~第23秒、第47秒~第48秒,地上沒菸蒂,如何證明我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請提供舉證第22秒至第23秒的正常速度光碟片,慢放再製可以另外加入香菸圖檔。

2、物理重力原理,菸頭比較輕,會先往下掉嗎?只有菸草的火,沒有燒過的火「灰」,香菸不會冒煙?這到底是什麼菸?法官知道正常慣用左手還是右手抽菸,用拇指?食指?持菸姿勢麻煩說明清楚。

判決書說疑「似」,在不能確定的情況下,證據瑕疵,這樣可以判決?法官有說不自證己罪,怎麼變要求我自己舉證?真偽不明?香菸長度、大小,未標示清楚,到底多長,多少cm、mm?麻煩說清楚。

3、原審法院未叫被上訴人提供原始未經電腦加工正常播放速度的光碟片進行前後比對。

任何經過電腦程序慢放、快放、再製的光碟片,沒有證據力,請提供原始正常速度的光碟片。

法官當庭播放的光碟片跟我收到的光碟片不一樣,麻煩當庭播放正常速度光碟片一遍,以示公正。

4、證據光碟片瑕疵,違反證據法則。

在行政單位無法提供有效的明確證據下,判決利歸上訴人,自然歸上訴人,推定原則。

(三)附帶請求國家賠償部分: 1、行政單位及檢舉人共同侵害我的隱私權,國家自當賠償或補償我的損害。

法官未公正行使闡明權、附帶國賠部分未詢問我意見,檢舉人民事侵權賠償部分也一併判決駁回全部,未移送民事庭審查。

請回復確認國賠及檢舉人民事賠償,要如何救濟? 2、法官違背正義,未公平適當回應錯誤行為與傷害。

暫停訴訟程序,請法官申請大法官統一解釋,上訴人對檢舉人的民事侵權、侵害賠償有沒有審理權限,未移送至有審理權限的民庭審理,逾越權限,以違法論,並確認回復,以示公正。

(四)上訴人在言詞辯論庭上至少舉手3次,表示聽不到,螢幕沒開光碟片根本看不清楚,在109年5月28日有遞異議狀,於109年6月5日補開庭,也不再提供原始光碟給我看,顯然法官意見偏袒,幫被上訴人逃避舉證義務。

聲明都要開庭審理,並簽名,桌前電腦不要故意關著不給我看,開庭紀錄要打出來、列出來,給我簽名,以示公正。

行政單位說詞反覆,一下說菸蒂,一下又變垃圾。

(五)武器不相當、財力不相當,訴訟費用怎要由人民全部負擔,顯然不公平,非必要費用。

(六)麻煩被上訴人提供答辯說明檢舉時效7日內、20日內受理文件、程序。

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條第3款,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亦不例外。

(七)為遵守迴避制度,確保人民享有公正裁決程序,並排除司法人員徇私偏頗公家機關,法官有自行迴避之義務,申請民間司改會陪審,及人權委員會陪審,如有違背法令之任何情形,麻煩移送監察院調查、彈劾。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3點。

(八)法院提供個人隱私的光碟片內容給媒體,涉嫌違反刑法第132條,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妨害名譽。

訴訟中涉及刑事案件,理應停止所有訴訟程序,移送監察院調查,等監察院調查彈劾完、公務員懲戒法院判決完,再續行訴訟程序等語,並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四、被上訴人於109年7月3日及109年7月20日收受本院寄送之上訴人抗告及異議狀(應係上訴狀之誤)與聲明不服及異議狀繕本各一件後(本院卷23-27、31-35頁之送達證書參照),迄未提出任何聲明及陳述。

五、本院查:原判決經審酌卷內之原處分及送達證書、被上訴人108年7年9日環衛字第1080030307號函、108年8月15日環衛字第1080037525號函、訴願決定書及檢舉影片擷取畫面照片3張等卷證資料,論斷略以:「五、本院(即原審法院,下同)之判斷:...(三)...1、關於上開爭點1所列原告(即本件上訴人,下同)當時在上車前於現場所丟的是否為廢棄物之煙蒂(廢棄物)?民眾檢舉影片是否有造假?乙節:...⑴經本院勘驗卷附檢舉影片,勘驗內容如下: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2019/03/16(09:32:22至09:32:50)畫面初始為一住家門口,門口前停2輛深色休旅車,1名身穿橫線條長袖上衣之成年男子即原告...,站於2部車輛中間,左手放置於褲子左邊口袋內,右手拿著形狀似煙蒂之物,於(09:32:23)原告將右手之形狀似煙蒂之物拋棄於住家門口地上,(09:32:30)原告拋棄形狀似煙蒂之物後,即進入停於住家門口之車牌號碼000-0005號深色休旅車之駕駛座,直至影片結束,本錄影檔為慢速播放,播放後並無明顯有剪輯或斷片之跡象。」

(原判決3-4頁參照)。

「原告對於檢舉影片拍攝其在上開時間地點上其車輛乙事並不爭執,惟爭執其手中之物並非煙蒂,其當時並沒有丟棄煙蒂之行為、影片剪接造假云云,又爭執該影片拍攝到其小三而侵害其隱私權云云(詳爭點2),經查,據本院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所丟棄的為形狀似煙蒂之物甚明,...又原告雖爭執該物並非煙蒂,設若原告所拋棄之物非煙蒂,然煙蒂僅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所列舉之一般廢棄物之一,亦不以此為限,故其所為仍無解於其構成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拋棄一般廢棄物之行為...。

另外上開影片經本院勘驗後,以慢速播放之方式確認並無何剪接或變造、改造之跡象等情明確,況原告對於影片造假之說法亦無法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上開主張,自無可採。」

(原判決4 -5頁參照)。

「關於爭點2所列原處分使用檢舉人提供之影片是否係違法取證,而致原處分違法?乙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係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觀諸該法第1條之規定甚明。

是個人資料並非受絕對保護,個人或公務機關於特定目的及合理範圍內仍得加以利用。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因違法丟棄廢棄物之情形所在多有,然政府機關相關單位之人員之執法資源有限,如能藉民眾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任意丟棄廢棄物之行為,除可彌補執法人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嚇阻效果之考量。

從而,民眾依上開規定檢舉任意丟棄廢棄物之行為,與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有關,並合於上開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處理、利用之相關規定,於必要範圍應為法之所許。

且參以本件檢舉影片之長度僅約近30秒,並僅短暫拍攝至原告及其車輛外觀,又拍攝之地點為同時停放其他車輛之路旁公共場域,堪認原告私人活動領域受干擾、資訊隱私權及一般行為自由受侵害之程度甚低,以及斟酌檢舉人拍攝之目的係檢舉原告當時丟棄煙蒂在路上之環境衛生之公共利益,檢舉人之行為自非社會通念所不能容忍,自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

(原判決5-6頁參照)。

「檢舉人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前段規定,僅係出於自發性之行為,並非受行政機關之指示執行行政任務,其行為自非行政機關自己行為之延伸,非屬行政助手...故假設檢舉人縱以違法手段取得證據資料,亦無法將該違背法定程序之行為歸屬於國家,並認定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僅能認定檢舉人係以私人地位違法取證,且依目前實務及學界通說,私人違法取證並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或類推適用。

是原告主張本件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亦有誤解。」

(原判決6-7頁參照)。

「綜上所述,本件檢舉人所提供採證影片之內容雖屬原告受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個人資料,惟其作為檢舉違規行為之用及被告機關(即本件被上訴人,下同)對於任意丟棄煙蒂處罰之依據,其蒐集與處理均與環境衛生之公益相關,且未逾使用目的範圍,即無違個人資料保護法。

...原告主張檢舉人之違法拍攝錄影行為,侵害原告隱私權,被告利用該影片為原處分之裁罰依據,則原處分無效云云,要屬無稽。

...被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第50條第3款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200元,其裁罰之罰鍰金額亦屬第50條規定之法定最低罰鍰金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原判決7頁參照)。

「原告所提之撤銷訴訟(即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已如前述,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是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150萬元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原判決8頁參照)等語明確。

經核,原判決業已詳述認定上訴人於上開時地隨地拋棄廢棄物(菸蒂),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及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之行為事實所憑之證據及依據,並就上訴人主張「檢舉人影片係造假,亦侵害上訴人隱私權」、「原處分使用檢舉人提供之影片係違法取證,致原處分自始無效」、「檢舉人影片未能證明上訴人丟棄菸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節,何以不足採之理由詳予指駁,上訴人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所述內容無非僅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係執其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審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判決理由違背法令,而非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

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本院為法律審而非事實審,故上訴人請求本院當庭播放原始正常速度光碟片一遍,即無必要,併此說明。

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其餘主張,均核與本件裁定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述。

六、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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