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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號
抗 告 人 曾坤炳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代 表 人 莫錫麟
抗 告 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等13人間其他請求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109年度訴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一千元(1.若以匯票方式繳納者,受款人處請填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2.以司法院規費繳款單繳納者,可至銀行、便利商店或以ATM轉帳方式繳款。
3.另可至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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