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9,訴,141,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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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號
原 告 許英善
被 告 臺中市大肚區公所

代 表 人 白峨嵋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
簡 珣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吳存金
訴訟代理人 黃人文
吳馨宜
被 告 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許世強
訴訟代理人 賴秀宜
楊閔旭
參 加 人 李裕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李裕男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9年9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1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且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因不服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號土地經註記「有三七五租約」,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參加人李裕男則為承租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臺中市大肚區公所民國105年7月18日肚區農字第1050011969號函附卷可資佐證(本院卷第53-57、451頁),故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李裕男之權利將有受損害之虞,於是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嵎 琇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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