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號
原 告 許英善
被 告 李裕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關於確認原告與被告李裕男間三七五租約(肚社字第91號)法律關係不存在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2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行政法院審判權行使對象限於公法上之爭議事件,如爭議事件屬於私法性質者,則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始為適法,其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者,即屬管轄錯誤,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裁定移送有受理權限之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所有臺中市大肚區福吉段1164(應有部分1/8)、1165○○○○○0○0○○0000○○○○○0○0○○號(重測前:社腳段社卿小段382、382-2及382-3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莫名被註記有三七五租約(大肚區肚社字第91號)(下稱系爭租約),嚴重影響其權益,以及「臺灣省臺中縣私有耕地租約書」內容與臺中市大肚區公所所存副本截然不同,應屬偽造,租約內登載之蔡瑞隆、蔡錫龍及林阼棠三人,意圖不當移花接木偽造租約,與假佃農即被告李裕男為圖利共同偽造等語,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三七五租約(肚社字第91號)法律關係不存在等語。
三、所謂公法上法律關係乃指公法上主體之一方與他方間,基於法規規定,或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或事實行為,就具體事件之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或權利主體基於物之利用所產生之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而言。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其中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三七五租約(肚社字第91號)法律關係不存在部分,核其意旨在於爭執原告與被告間耕地三七五租約是否存在,應屬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公法上法律關係,自屬於普通法院(民事庭)審判權行使之範疇,行政法院無受理之權限。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以自然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者,應由其住所地之普通法院(民事庭)管轄,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域內,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管轄。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嵎 琇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