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5號
原 告 楊淑琤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獨立參加人 王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淑娟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本件原告為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因認被告就毗鄰同小段2-19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王淑娟之申請案件,作成民國107年9月3日中市都測字第1070128942號函指定建築線處分(下稱原處分一),及核發108年7月11日108都建字第01419號建造執照(下稱原處分二),損害其權益,循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撤銷原處分一、二及訴願決定。
由於本件訴訟結果如認定原告之訴有理由,對於王淑娟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