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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
原 告 楊金龍
訴訟代理人 尤亮智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代 表 人 吳世瑋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 律師
參 加 人 玉林宮
代 表 人 江連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有關寺廟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玉林宮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1日受理玉林宮信徒大會推選江連福擔任主任委員之備查案,然因上述備查案並未檢附相關必要文件,其備查案自屬違法等語。
茲本件訴訟結果,將影響第三人玉林宮之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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