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9,訴,236,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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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陳丁松即旭發堆高機行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及第13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檢具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見原處分卷1-24頁),向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申請補助新臺幣(下同)30萬元(同卷9、28頁)。

經審查後,發現原告不符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卷29、98頁之審查資料及該法條),環保局以108年11月29日彰環空字第1080063697號函(同卷31頁),請原告於文到30日內依審查意見補正,惟原告逾期未補正,被告續以109年1月15日府授環空字第1090011015號函(同卷35-36頁,下稱109年1月15日函)駁回原告申請。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09年5月13日環署訴字第1090016638號訴願決定(同本院卷23-29頁)撤銷上開被告109年1月15日函,並命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

被告重新審查後,以109年6月16日府授環空字第1090200045號函(同卷31-33頁、下稱原處分)駁回原告申請。

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經環保署109年8月26日環署訴字第1090047707號訴願決定(同卷49-56頁)駁回後,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汰除柴油車更新之獎金30萬元,並自收狀翌日起按中央銀行貸款率5%計算之利息(同卷15頁之原告起訴狀參照)。

三、經查,本件係屬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106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91號、107年度訴字第912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2號裁定等意旨參照),次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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