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09,訴,286,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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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宋秉錕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潘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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