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 告 常新汝
上列原告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行政訴訟告訴狀」,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載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項,並依同法第57條第5、6款規定,記載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等。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上開補正事項,。
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