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7號
抗 告 人 常新汝
上列抗告人所提「行政訴訟告訴狀」(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7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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