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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紀桂銓
被 告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
代 表 人 李印欽
訴訟代理人 吳永智
薛明彥
參 加 人 景三千社區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廖先港
主 文
景三千社區管理委員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民國104年9月1日公所農建字第1040030014號函同意參加人景三千社區管理委員會申請報備一案,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主張回復為未備查之狀態,因本件訴訟之結果,景三千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權利將有受損害之虞,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楊 嵎 琇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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