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10,交上再,6,2022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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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交上再字第6號
再 審原 告 施義欽
再 審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魏武盛
上列再審原告施義欽因與再審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本院110年度交上
字第80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交上字第8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此部分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文燦
法官 楊嵎琇
法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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