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10,訴,17,2021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 律師
被 告 乙OO
代 表 人 丙OO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 律師
王博鑫 律師
賴郁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原告不服丁OO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OOO字第OOO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又訴願事件,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77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係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8日收受被告之處分書(被告109年7月8日OOO字第OOO號函),原告不服於109年7月14日具申復申請書提起申復,經被告於109年8月4日第OOO號校園性平事件申復審議決定以申復無理由駁回,並於109年8月10日以OOO字第OOO號函通知原告,而由教官兼生活輔導組長OOO送交原告本人簽收,此有原處分、申復申請書、申復審議決定書、被告109年8月10日OOO字第OOO號函、簽收單2份及聲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頁至第145頁、第323頁)。

經查原告係設籍OO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而其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復申請書所載住所為OO縣○○○鎮○○○里○○街000巷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被告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3頁至第265頁、第319頁至第321頁),計原告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109年8月11日起(無在途期間),算至109年9月9日(星期三)即已屆滿。

原告遲至109年9月10日始向丁OO提起訴願,有原告訴願書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按(見本院卷147頁至第153頁、訴願卷第1頁至第7頁),訴願決定雖未以其訴願已逾上開不變期間為不予受理,而以訴願無理由駁回,雖有未合,但結論並無二致。

原告既已訴願逾期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