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10,訴,176,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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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簡文毅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明溱
參 加 人 東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東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參加人東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因建築需要,於民國110年2月2日向被告申請認定南投縣○○鎮○○段000○000○0○000○000○號等4筆土地為現有巷道並指定建築線,被告於110年2月20日辦理現場會勘後,依據會勘結果、68年2月航照圖等相關資料,以110年3月8日府建管字第11000517891號公告(下稱原處分)認定洞角巷所經866、867、867-1、868、869地號等5筆部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屬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所稱之現有巷道並指定建築線。

原告為869地號土地共有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內政部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因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有致參加人東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權益受損之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楊 嵎 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 啓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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