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即 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龍井區公所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110年度訴字第177號裁定,提出「行政聲請狀」聲請更正裁定主文,核其書狀內容,雖未敘明抗告字樣,然顯係對本院上揭裁定表明不服,故應為提起抗告之意。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楊 嵎 琇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