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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 告 陳重志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參 加 人 楊秀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指定建築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秀慧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楊秀慧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向被告申請臺中市大安區福東段187地號土地指定建築線,經被告審核以基地西南側臨接現有巷道4.29至5.82公尺,現有巷道寬度不足6公尺部分,請其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11條及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規定,以現有巷道中心線退讓3公尺為建築線,乃以109年1月22日中市都測字第1080207536號函核准建築線指示(定)(下稱原處分)。
原告為同段19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原處分指定建築線在其土地上,提起訴願,惟遭訴願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原告對原處分不服,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其裁判結果將攸關大安區福東段187地號土地指定建築線,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自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莊金昌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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