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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陳芬芳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代 表 人 林聖爵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 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俊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雲林縣政府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府行法一字第109290626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10年12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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