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10,訴,76,202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聯鑫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吉銓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敬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 人 羅泳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明潔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巫豐哲

沈欣宜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11年2月16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楊 嵎 琇
法 官 張 鶴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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