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10,訴更一,11,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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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110年12月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威秀


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
代 表 人 洪明奇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張寶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獎助學金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臺教法㈢字第1090112153號訴願決定,前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4號裁定移送,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4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2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行政法院審判權行使對象限於公法上之爭議事件,如爭議事件屬於私法性質者,則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始為適法,其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者,即屬管轄錯誤,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裁定移送有受理權限之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

緣原告係中國醫藥大學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學生(民國100學年度入學),因獎助學金事件,不服教育部109年8月27日臺教法㈢字第1090112153號訴願決定,遂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㈠執行牛樟芝研究計畫並且更換指導教授。

㈡免除未來學雜費。

㈢說明刊登中央研究院(下稱中研院)及學校網站。

㈣適用100年學則。

㈤給付勞務費用新臺幣(下同)27.1萬元。

㈥預期收入201.6萬元。

嗣經本院認其起訴與行政訴訟之要件不符,於109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補正。

原告則於109年11月12日具狀補正其聲明為:㈠請求應得勞務費用27.1萬元;

㈡預期收入損失共201.6萬元,並應自110年1月1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遲延利息。

再經本院於109年11月23日行準備程序,確認其起訴之真意即為請求被告給付上述勞務費用及預期收入,乃以109年度訴字第244號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4號裁定將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更為裁判。

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關於「獎助學金」:⒈108年7月1日原告申請申訴會議具有法律效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5條簽章起法律文件已生效,故被告未執行申訴會議確出現討論會議,明顯為私審行為。

被告未揭示亞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筆公司)為本校師生和校內案件運作情況,被告在執行公務未依大學法第33條第2項、教育基本法第8條、教育部申訴辦法命令和期限內完成。

⒉被告未揭示亞筆公司為被告師生,在執行學校業務時調包膠囊、呆帳狗藥品費用、被告苛扣時間、被告故意行為和阻擋原告研究影響預定畢業期程。

⒊被告延宕8個月產學合作且未依教育部產學合作命令,被告數月不給予經費,而原告請華陽創投媒合森林特使綠能生技並提供研究用牛樟葉與其經費。

被告主張助理沒有勞動契約和勞健保保障,其助理費用比被告標準還低。

該產學合作費用原告拿到每個月3到4萬助理費用,總金額預計48萬元,獎助學金處分並不符合經驗原則用苛扣獎助學金要求簽屬不合理條件。

⒋原告沒參與各項會議,為何需要接受被告獎助學金處分,109年7月申訴會議沒有原告出席討論經費,109年申訴會議第3點訴願案件悖離前申訴故不再次召開申訴會議,原告沒有參與有關獎助學金會議,為何要接受被告的公文。

⒌原告主張27.15萬要求被告賠款與獎助學金有何關聯性,獎助學金處分書並不承認亞筆公司的存在,但本件確實有出現匯款紀錄。

⒍原告生活開銷遠高於獎助學金。

⒎越南醫學單位價值遠高於獎助學金案件。

⒏民法第153條雙方同意下並非要簽屬合約書,而更換指導老師文件已於108年4月18日並在108年5月16日3位以上人證,獎助學金處分書還會出現「指導老師」,被告邏輯不論是發現的邏輯、證立的邏輯、說服的邏輯與潤飾的邏輯都與原告差異甚遠,被告通知原告參加申評會議其後果應回復原告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符合行政訴訟法第8條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的訴訟。

⒐媒合實驗性與牛樟芝和新藥研發無關聯性,4次媒合實驗室與原告研究差異甚多等被告屬於故意行為,已嚴重影響原告畢業期程,不僅如此,退學通知單還可發函給其他醫學系所侵害原告名譽。

㈡關於「教育部」:⒈被告使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與第18條第3款和訴願法第8條阻擋原告了解案情,教育部有沒有阻止被告行為。

⒉被告答辯書正本、㈡和㈢附件文件未提供。

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第18條第3款和教育部申訴辦法委員名單相衝突,處分書、判決書都會記錄委員名單,沒有個資法問題,於110年9月申訴會議中委員拍攝原告已經觸犯我國法條,其目的給傳播與散佈不利於原告名聲。

⒋獎助學金分為2次會議審理,教育部決定書109年3月11日和109年7月15日關於教育部申訴命令下2次會議不得超過1個月,本件明顯超過法定時間,被告答辯書堅持未延宕。

⒌王陸海申訴會議主席缺席5次會議:108年7月1日到108年12月27日申訴評議王陸海主席未參加會議,且被告並未有通知有更換主席文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5倏簽章起法律文件已生效,若有主席問題,可請教育部訴願組提供108年學期其他訴願文件,進行比對。

⒍被告牛惠之法律顧問出現邏輯爭點,原告送件申訴案,被告不僅未審理申訴會議並做出不同立場主張並舉例高等法院法官參加地方法院審判。

⒎申訴評議委員11人組成若當天投票應該全數到場,如何有缺席委員事項。

⒏被告應列為預警學校加以輔導。

⒐被告明白法律刑法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本件被告為故意行為。

㈢關於「中研院」:⒈中研院癌藥學程有多名學生休退學,皆被告要求返校,已故中研院胡適院長認為「學術是一個國家無形的財富」,但中研院癌藥學程有多名學生休退學,可說明中研院停招降低學生受害程度,中研院是中華民國的國家學院,直接隸屬於總統府,為臺灣學術最高殿堂,其任務包括人文及科學研究,指導、聯絡及獎勵學術研究,培養高級學術研究人才,並兼有科學與人文之研究,對於被告行為無法可管。

⒉108年8月5日被告執行公權力申訴會議為何需要中研院研究員出席且被告會議節錄明顯事實差距很大。

⒊被告執行公權力申訴會議侵害原告著作權即讓出第一作者,卻未阻止,原告堅持不配合沒給被告有機可趁,被告執行公權力申訴會議和校內霸凌原告,有亞筆公司存在也知道被告執行公權力故意延宕原告研究,中研院明知被告違反學術倫理卻不作為,且被告陳報狀內容可視為霸凌,私人信件可反應本件經由申訴、訴願與訴訟流程,本件在上訴期間逼迫原告簽切結書,不同意被告無理由要求,禁止進入實驗室無法修學分,被告做出退學處分實為多人犯案霸凌行為。

⒋癌藥學程分為中研院組和中國醫組,依據博士班入學考試分數分區,若是同一題目可依據契約由指導老師提供獎助學金,但本起案件為不同題目且中研院與中國醫研究專長皆不同,而原告領中研院基因體中心登峰計畫費用並非來自中研院指導老師所提供,被告用公權力要求原告返校。

⒌被告與中研院契約內容,沒有特別指出學生研究產出技術爭點,屬於有明顯法律漏洞,原告在中研院研究材料領域也非所屬中研院指導沈老師實驗室技術而是來自基因體中心技術,中研院不同意將技術交給被告且原告趕畢業何必花時間做2種不同題目,被告主張共用技術明顯邏輯有問題。

㈣關於「學術倫理」:⒈第一作者為論文主要構想和實驗作者,需要翻閱5年內外國大量期刊、具有原創性構思並觀察實驗誤差可能性和重複驗證數據真實性,尤其生物多樣性下,往往1個實驗數據需要重複3次驗證,每一步都需要很嚴謹。

⒉國科會假發票事件主因假發票詐領國家費用,在廣義定義下,教授們互掛名期刊數量增多也會增加不當收入,可算詐領國家補助款且無法增加國際競爭力。

⒊被告利用公權力迫使原告讓出第一作者侵害著作權以換取國科會補助案且變相逼使中研院提供補助款或其他各項福利。

⒋我國司法單位在102年調查假發票疑似未了解學術生態,用貪汙罪只能起訴公立學校,讓被告僥倖脫逃才會出現獎助學金案件。

⒌本起案件出現3位國家院士和前校長,獎助學金只是不當得利起點,被告利用公權力逼簽不合理條件,若不服從則退學處分。

⒍教育部官員有提問無實質權力管轄才會任由被告霸凌原告,在訴訟審理期間逼簽切結書,教育部高教司和訴願組皆無法阻止被告行為甚至告知原告將案件書狀由法院來定奪,在教育部失職下全臺灣百間學校皆如此,本起建構獎助學金基礎於108年7月1日律師狀書專業上並長達3年以上審查,以避免有下一位受害者。

㈤關於「法庭」:⒈獎助學金處分與退學處分,皆屬於違反憲法,臺灣法律為大陸法系,約8成以上法律條文比照德國,德國基本法開宗明義地在第1條第1項即揭示:「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

由此可知,人性尊嚴之保障乃立於整部憲法之尖端,而為基本權理念之發軔,若「人性尊嚴」係屬絕對不可侵犯的概念,該基本權利又將如何接受「比例原則」之檢驗。

⒉轉型正義基礎,參考薩克思法官自傳,他草擬了南非憲法的人權憲章並出任大法官,南非憲法法院因此被認為當代轉型正義的典範,轉型正義是民主國家對過去獨裁政府實施的違法和不正義行為的彌補,通常具有司法、歷史、行政、憲法、賠償等面向,其基礎在還原歷史真相還給受害者公道。

⒊兩造邏輯,差距兩造間不同立場沒有相同邏輯,被告使用相關條法其適用性須法院進行案件評估並考量人性尊嚴與比例原則。

⒋用法條保護被告無法捍衛申訴權利,憲法若保護被告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就是打折扣在維持法治的憲政精神捍衛價值,申訴、訴願救濟到訴訟審判代表民主法治精神。

內政部警政署的警察大學和國防部的國防醫學院皆用相同申訴準則,被告作廢申訴案侵害原告申訴且阻擋訴願權益,被告答辯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且被告楊顧問在上訴期間逼簽切結書,經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回發給本院審理。

⒌名譽和榮耀深入內心之人性尊嚴,對於受害者而言最真實永久的安慰應該是法院在社會大眾面前還清白,被告濫用公權力原告非唯一受害者,被告無視於現行法令恐怕造成多名學生休退學主因受害者往往考量訴訟成本和訴訟冗長時間,且被告處分皆無法恢復原狀態。

⒍受害者很難申請法扶被告霸凌原告行為侵害自身權利須以捍衛,才會長達3年時間在處理原本該申訴會議1個月可解決的問題,原告家境小康無法請法扶律師處理且律師對於學術倫理與校內糾紛很難了解侵害程度。

⒎司法無罪推定原則在臺灣法律依據刑法無罪推定原則,就因為臺灣法律定義小罪或小手段為無罪,卻導致侵害受害者名譽和影響畢業期程等等無法挽回局面。

⒏學生依靠實驗的數據畢業且第一作者為主要研究者,本件被告3次申訴會議中要求第一作者侵害原告著作權,然而,博士生研究能量不足以提升國際聲譽,被告用教育部委任公權力要求學生們返校,疑似迫害多位學生畢業數據來重組期刊論文並延宕學生們畢業導致受侵害學生決定辦理休退學。

申訴案件要求第一作者已侵害原告著作權也踩到學術倫理紅線,被告利用畢業2-5篇第一作者條件變相利用公權力壓榨博士生。

被告使用教育部和國科會補助款,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權還想要跟中研院合作,其過往研究水準與等級差距甚多。

⒐亞筆公司數據失蹤案會表示原告從頭到尾都是白工,影響原告畢業期程,嘉義大學數據沒有糾紛是因為原告使用電子信件,但其他受害學生因為相信被告,每周都有實驗室會議,被告教授卻用USB取得數據進行統計製圖有利於期刊發表,在國外學者會提供原始檔案說明卻不會對外公開,這導致被害者無法提供有利受害者參與實驗或貢獻度證明,更需要有平反基金運作。

⒑被告公權力不能凌駕於黨法保障及告權益,被告無故延宕申訴會議、拒絕審理案件、未揭示亞筆公司為學校師生、申訴會議沒通知原告到場、4次媒合實驗室與原告研究差異甚多等被告屬於故意行為,已嚴重影響原告畢業期程,不僅如此,退學通知單還可發函給其他醫學系所侵害原告名譽,須請法院參閱公務人員懲處辦法並評估被告教職員為1年1聘,進行合理懲處。

被告答辯略以:㈠原告為被告所開設之「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之學生,其於100年9月1日入學,在未通過被告訂定資格考核前,僅適用被告100年1月28日公布之「中國醫藥大學教師指導博士生之助學金配套措施」;

嗣原告於105年7月26日通過資格考核後,適用被告104年5月4日公布之「中國醫藥大學教師指導博士生之助學金配套措施」;

另原告亦符合「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並由被告主動協助申請。

㈡關於「中國醫藥大學教師指導博士生之助學金配套措施」部分:依上開獎助學金配套措施,指導教授於指導期間,應提供原告每月至少15,000元,至少2年,共計助學金360,000元(計算式:15,00024個月);

於上開期間,原告業分別於106年2月至同年8月領取助學金24,000,合計144,000元(計算式:24,0006個月);

107年11月至108年1月領取助學金10,000元,合計4萬元(計算式:10,0004個月),合計領取184,400元。

另尚未領取之176,000元,時任原告之指導教授業於108年2月至6月每月編列23,000元,並提醒原告須進入系統登錄申請,然原告於同年2月至5月並未進入系統登錄申請,導致金額共計92,000元無法申請(計算式:23,0004個月),此部分乃係因原告未依規定登錄申請,實不可歸責於被告;

嗣經溝通後,該指導教授同意補足原告84,000元助學金。

㈢關於「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之獎助學金部分:按「經費⒈修業期限內,每名研究生獲乙方補助學雜費50%為獎學金,每個月並可請領教育部研究生助學金(每個月約8,000元)⒉由甲方編列預算,提供博士班第1年及第2年獎學金,每名研究生每個月獎學金24,000元。

第3年起由指導教授之研究計畫給付之……」合作辦理「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協定(下稱系爭協定)第5條規定;

是關於上開獎學金之支付依據為被告與中研院於97年2月26日所簽訂之5年學程協定。

被告與中研院合作辦理之系爭協定,協定期間自97年2月26日起5年內有效,期滿後自動延長5年,然自107年起被告與中研院未就系爭協定續約,是系爭協定即自動失效;

又原告雖係於100年9月1日入學;

惟其於100年8月1日至102年7月31日均於中研院擔任研究助理,並依系爭協定,領取每月獎學金24,000元及學雜費補助,又依上開規定,獎學金僅於博士班第1年及第2年提供,是自102年起,不再接受由中研院編列之每月獎學金24,000元之補助。

㈣原告雖以其110年6月7日行政訴訟陳報狀甲證6-1之「白藜蘆醇抑制晚腐病菌為還與葡萄樹根圈為生態重建關係」研究計畫為其請求權依據;

惟被告從未看過上開研究計畫,且被告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及相關系所亦均無上開計畫之資料,上開計畫標題為「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研究計畫」,然被告組織系統中並無「公共衛生研究所」。

又上開計畫上載「計畫主持人:李英漢;

共同主持人:蔡經綸」,惟李英漢、蔡經綸均為被告公共衛生學系博士班學生,依據「中國醫藥大學暨附設醫院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需具備被告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等資格,是李英漢、蔡經綸僅為博士班學生,並不具擔任任何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之資格。

再被告研究計畫之主責單位為研究發展處,可藉由被告學術研究管理系統輸入正確之研究計畫代碼查詢學術研究計畫,惟輸入原告所提供計畫之編號CMU107-109後,亦查無此計畫。

另上述被告校內計畫編碼方式為CMU000-AA-00,並無如原告所提出計畫之編號方式,且經被告詢問原告指導教授許游章教授,亦經其表示從未執行過原告所宣稱之上開計畫。

是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計畫之組織單位、計畫編號及計畫主持人等,顯然均與被告無關,且被告亦從未看過上開計畫,是原告應先就上開計畫與被告具有關聯性一事予以舉證。

㈤按「二、凡本校在學之非在職博士生,於通過資格考核之學期前,可依下來源領取獎助學金……」教師指導博士生之助學金配套措施第2條規定及「二、凡本校在學之非在職博士生,可依下來源領取獎助學金……」教師指導博士生之助學金配套措施(106學年度入學適用)第2條規定;

已訂有明文,上開助學金領取之前提為非在職生,然原告自100年入學後,均有在中研院擔任研究助理並領取24,000元之獎助學金,是已不符合「非在職生」之條件。

是原告既非「非在職生」身分,其僅能固定領取由學務處發放之1,500元獎助學金,又原告於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1日止,因原告已不具有中研院研究助理職務,另恢復教務處每月3,500元之發放,嗣原告曾於103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止曾辦理休學,休學期間即當然未發放上開1,500元之獎助學金。

又原告於105年5月26日起即與中研院教授沈家寧簽訂指導教授與學生關係,並自中研院沈家寧教授領取每月24,000元之獎學金,是原告雖於105年7月26日通過資格考核,惟其已於105年5月26日已有自中研院沈家寧教授領取每月24,000元之獎學金,此時原告亦不符合「非在職生」之身分,是被告亦僅能給予固定學務處發放之1,500元獎助學金。

㈥嗣原告於106年8月1日自離開中研院沈家寧教授之實驗室,而轉由被告校內許游章教授指導,此時即回歸適用被告教師指導博士生之助學金配套措施,亦即被告指導教授於指導期間,應提供原告每月至少15,000元,至少2年,共計助學金360,000元之規定;

惟原告曾於106年2月至7月期間,已從沈家寧教授領取每個24,000元,6個月,共計144,000元;

是許游章教授之實驗室曾分別於107年10月至108年1月編列每月1萬元之預算;

惟原告因疏未填載107年10月之工作日誌,未符合被告支付流程,使被告無法撥款,是原告實際領得3萬元;

另許游章教授於108年2月至6日由其所申請研究計畫之經費,每月撥列23,000元予原告為其獎助學金,然此部分亦因原告未進入系統登錄申請,而導致無法領取。

㈦又許游章教授原訂與亞筆公司合作,並由亞筆公司給予原告每月18,000元之費用予原告,嗣因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而未成案,是最終許游章教授並未透過亞筆公司給付任何獎助學金予原告,始會撥列上開107年10月至108年1月編列每月1萬元之預算及108年2月至6日由其所申請研究計畫之經費,每月撥列23,000元予原告作為其獎助學金;

惟亞筆公司當時雖有給付每月18,000元予原告,惟其乃係因當時亞筆公司請求原告幫忙之酬勞,因亞筆公司最終未與被告簽訂合作關係,是亞筆公司與原告應為雙方勞務關係,與被告無涉。

關於原告雖提及「中國醫藥大學補助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表」,惟依據被告計畫項下人員約用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在學學生不得為專任助理人員,是依原告當時博士生身分,為在學學生,其不得應聘為專任助理人員。

㈧被告於原告入學期間,被告已依相關規定,於其符合之條件給付相關獎助學金1,500元及3,500元;

另外由指導教授提供獎助學金部分,亦因其同時已有中研院沈家寧教授給予獎學金,未符合被告配套措施之身分資格,然被告亦於原告符合申請被告配套措施資格時,補足其應給予部分,惟原告卻因未填載工作日誌及未遵守被告流程登錄申請,導致被告無法撥款,實無法歸責於被告。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一般給付訴訟,向被告請求給付應得勞務費用27.1萬元、預期收入損失201.6萬元及遲延利息,本院就原告各項請求之依據,分述如下:㈠關於請求勞務費用部分:⒈原告於110年7月20日準備程序時稱:「27.1萬元勞務費用之請求權依據,是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研究計畫』未給予之費用」、「27.1萬元是來自於該計畫執行時間107年3月1日至109年1月15日原本承諾給付原告之費用,共計23個月」、「原告領到的錢係基於擔任計畫研究員的關係」、「在這個計畫內原告不是被告學校的助理」、「原告係請求參與計畫的款項,本案與獎助學金完全無關」等語(本院卷1第329頁、第331頁、第332頁、第334頁)。

經查本件原告就勞務費用之請求,其主張是依據其與亞筆公司合作之「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研究計畫」(下稱系爭研究計畫,本院卷1第161頁)所為之請求,惟查,系爭研究計畫被告查證後表示學校並無此計畫,被告從未看過系爭研究計畫,且系爭研究計畫上之計畫主持人,不具擔任計畫主持人之資格,被告組織亦無「公共衛生研究所」等語(本院卷1第392頁、第343頁至第345頁),是系爭研究計畫是否存在於原告與被告間即有疑問。

⒉原告復於110年8月31日準備程序時稱:「原告是受僱於被告,擔任僱傭型助理」、「原告現在請求的都不是屬教育部給付的獎助學金部分」、「原告從中研院被調下來支援亞筆公司,亞筆公司有一公衛所的計畫」「(法官問:原告之前是否提供勞務給亞筆公司?)當初是被告的系主任及被告有3至4個單位一直打電話要我回來幫忙」、「我認為27.1萬元應該像亞筆公司之前給我的一樣繼續給付」、「我是認為如果我們當初已經簽完勞動契約,依我提出的勞動契約,我原則上就可以請求上述的27.1萬元餘款及201.6萬元收入,但今天因為沒有簽,所以我才無法提出勞動契約向被告請求這些錢」、「原告認為已經提出勞務成果,被告應給付這些勞動費用,我確實是有提出我的研究成果,但是沒有簽勞動契約,他們就沒有給我這些錢,我是認為如果當初簽了勞動契約,他就應該給我這些金額」等語(本院卷1第386頁、第391頁、第397頁、第400頁、第401頁)。

可知原告主張其屬勞僱型助理,其所請求者非屬教育部給付之獎助學金,原告認為其就與亞筆公司合作之系爭研究計畫已提出勞務成果,如其原與被告有簽署勞動契約,原告即可依勞動契約向被告請求,是原告係主張依其與被告間之勞動約定,提出本件請求。

⒊又被告雖主張原告符合「中國醫藥大學教師指導博士生之助學金配套措施」(乙證2,本院卷1第69頁)及「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獎助學金(乙證7,本院卷1第95頁)之申請資格,原告有部分獎助學金尚未領取等語,惟依原告上開主張,其所請求之勞務費用,係基於對系爭研究計畫提供勞務所得之費用,並非基於上開獎助學金,且經本院於110年10月5日準備程序時,再次向原告確認其第1項聲明所請求之依據究為何,原告仍主張並非基於中國醫藥大學教師指導博士生之助學金配套措施而請求,而是基於與亞筆公司的合作,計算方式依國科會助理費用通常1個月36,000元的方式計算,2年應給付432,000元,扣除之前領的161,000元,被告應給付原告271,000元等語(本院卷1第426頁)。

從而,原告上開請求,係本於「勞務關係」所為之請求,非因具備學習助理之身分而有獎助學金未獲給付之請求,核非屬公法上給付請求權所生之爭議,且經查系爭研究計畫亦非為被告學校之計畫,業經被告陳明在卷,是原告依據系爭研究計畫請求之勞務費用,應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請求救濟,非屬本院可得審理範圍,本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

㈡關於請求預期收入損失部分:⒈原告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4號前審案件行準備程序時主張:「我認為如果照合約正常執行,我是預期在我畢業時能獲得之收入,因為我認為本件已延宕我3年之久」等語(前審卷第322頁);

原告於110年8月31日準備程序時稱:「201.6萬元原告的計算方法是5.6萬元123年,5.6萬元我是以『中國醫藥大學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表』之職別欄『博士後研究員』工作酬金薪資範圍從56,000元開始計算,12月是1年,3年是自106年11月至110年7月,原告請求其中3年,自108年7月1日起至至110年6月底止」等語(本院卷1第398頁)。

⒉查原告係主張因參與系爭研究計畫,原告的研究數據被拿走、論文被破壞及被告不讓其使用實驗室等原因,致延宕原告畢業取得博士資格,乃以「中國醫藥大學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表」之「博士後研究員」薪資(本院卷1第180頁)作為參考,向被告請求畢業後預期收入損失之賠償及遲延利息,惟原告此部分主張,核其性質係屬民事私權損害賠償事件,非屬公法爭議,亦非公法上給付請求權之相關爭訟,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行政法院並無受理之權限。

㈢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應得勞務費用27.1萬元、預期收入損失201.6萬元及遲延利息,非屬公法爭議,所涉私權法律關係之爭執,應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蕙 芬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孟純
附表、證據編號對照表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甲證1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申訴申請表(補充申訴事由) 前審卷 23 甲證2 訴願決定書-教育部109年8月27日臺教法㈢字第1090112153號訴願決定書 本院卷1 123-126 甲證3 中國醫藥大學108年12月20日明究字第1080016677號函 前審卷 37 甲證4 原處分-中國醫藥大學109年1月3日明究字第1090000073號函 本院卷1 121 甲證5 中國醫藥大學109年2月13日明學字第1090001537號函 前審卷 41 甲證6 中國醫藥大學109年2月14日明學字第1090001573號開會通知單 前審卷 43 甲證7 中國醫藥大學109年7月15日明學字第1090008008號函 前審卷 45 甲證8 中國醫藥大學109年7月15日明學字第1090008009號函 前審卷 47 甲證9 申訴評議決定書-中國醫藥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109年2月21日申訴評議決定書 前審卷 51-55 甲證10 申訴評議決定書-中國醫藥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109年7月7日申訴評議決定書 前審卷 57-59 甲證11 中國醫藥大學獎勵證明-嘉獎1次 前審卷 61 甲證12 中國醫藥大學108年12月27日明究字第1080016968號函 前審卷 63-66 甲證13 陳威秀訴願書 前審卷 109-110 甲證14 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癌藥學程合約:指導教授需計畫附之 前審卷 111 甲證15 中研院核報立法院資料 前審卷 117 甲證16 亞筆公司採購單 前審卷 113 甲證17 陳情暨請求書-亞筆公司勞務費用 前審卷 119-133 甲證18 產學合作勞務費用收據 前審卷 151 甲證19 中國醫藥大學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陳威秀進度報告委員會[節錄]、107學年度第2學期師生座談會 前審卷 153-155 甲證20 教育部109年1月9日臺教高 ㈢字第1080192791號函 前審卷 157 甲證21 中國醫藥大學109年9月29日明學字第1090011400號開會通知單 前審卷 161 甲證22 教育部109年3月3日臺教高㈡字第1090027007號函 前審卷 163 甲證23 維基百科-大專院校教授涉挪用國科會補助款弊案 前審卷 165-170 甲證24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9號刑事判決-嘉義大學假發票 前審卷 171 甲證25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申訴辦法 前審卷 173-177 甲證26 國立臺灣大學博士後研究人員薪級表 前審卷 191 甲證27 中國醫藥大學109年9月15日明究字第1090010659號函 前審卷 193 甲證28 陳威秀,牛樟芝發酵產物之抗癌作用,中國醫藥大學與中央研究院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程 前審卷 197-274 甲證29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收據 前審卷 295-296 甲證30 陳威秀103年8月18日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參加證明書 前審卷 297 甲證31 陳威秀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歷年成績單 前審卷 299-300 甲證32 陳威秀國立勤益科技大學(100)勤益科大補字A108號學士學位證明書 前審卷 303 甲證33 陳威秀國立勤益科技大學(99)勤益科大碩證字第4T1304號碩士學位證書 前審卷 304 甲證34 研究生事務處-癌藥學程陳威秀同學申訴案第3次討論會議紀錄[節錄] 前審卷 327 甲證35 108年12月26日電子郵件 前審卷 329 甲證36 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指導教授同意書 本院卷1 133 甲證37 陳威秀及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事務處間Email-因案件未結理由,拒絕點交 本院卷1 137-139 甲證38 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獎助生與學生兼任助理申請書 本院卷1 141-155 甲證39 陳威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本院卷1 157-159 甲證40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研究計畫-白藜蘆醇抑制晚腐病菌危害與葡萄樹根圈微生態重建關係 本院卷1 161-176 甲證41 亞筆公司往來信件 本院卷1 201-202 甲證42 膠囊掉包 本院卷1 177-178 甲證43 中國醫藥大學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表 本院卷1 180 甲證44 陳威秀彰化銀行009-81575131000800帳戶 本院卷1 181-191 甲證45 107年3月22日電子郵件-教育部獎學金 本院卷1 199-200 甲證46 陳威秀郵局700-00410150534897帳戶 本院卷1 193-197 甲證47 陳威秀101年4月8日第3屆海峽兩岸醫學生交流活動參訪證書 本院卷1 255 甲證48 108年3月6日電子郵件-癌藥學程立場 本院卷1 261-263 甲證49 被告編列經費 本院卷1 267-268 甲證50 申訴評議決定書-中國醫藥大學109年10月15日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決定書 本院卷1 265-266 甲證51 中國醫藥大學會議保密協議書[範本] 本院卷1 315 甲證52 亞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單採購日期:3月28日 本院卷1 371 甲證53 108年10月24日中央研究院交通費收據 本院卷1 431 甲證54 108年3月4日電子郵件 本院卷1 433 甲證55 102年5月7日電子郵件 本院卷1 477 甲證56 中國醫藥大學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博士資格考核委員會委員推薦名單、申請表、論文研撰計畫表 本院卷1 478-482 甲證57 107年度第1學期研究生助學金-碩博班核發確認表 本院卷1 476、 483-484 乙證1 100年1月28日榮教字第1000001087號函公布-中國醫藥大學教師指導博士生之助學金配套措施 本院卷1 67 乙證2 104年5月4日文究字第1040005277號函公布-中國醫藥大學教師指導博士生之助學金配套措施 本院卷1 69 乙證3 領取助學金144,000元之證明 本院卷1 71-72 乙證4 領取助學金40,000元之證明 本院卷1 73-74 乙證5 研究生事務處-癌藥學程陳威秀同學陳情案第4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本院卷1 75 乙證6 簽核列印紀錄 本院卷1 77-81 乙證7 中國醫藥大學、中央研究院合作辦理「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協定 本院卷1 83-97 乙證8 獎助學金支付紀錄 本院卷1 99-104 乙證9 通知領取款項之電子郵件 本院卷1 207-222 乙證10 中國醫藥大學網頁 本院卷1 347 乙證11 中國醫藥大學暨附設醫院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辦法 本院卷1 349-350 乙證12 中國醫藥大學學術研究管理系統 本院卷1 351 乙證13 許游章教授之教師數位學習歷程 本院卷1 353-356 乙證14 許游章教授之聲明書 本院卷1 357 乙證15 中研院獎學金支付紀錄 本院卷1 443-445 乙證16 中國醫藥大學獎學金支付紀錄 本院卷1 447-451 乙證17 原告107年11月至108年1月工作日誌填載紀錄 本院卷1 453-458 乙證18 許游章教授研究指導實施計畫-天然細胞保護劑ECT抗皮膚光老化/美白/促皮膚傷口癒合之研究及分子機制探討 本院卷1 459 乙證19 中國醫藥大學計畫項下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本院卷1 461-462 乙證20 中國醫藥大學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變更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 本院卷1 493 乙證21 中國醫藥大學癌藥學程教師指導研究生作業系統 本院卷1 495 乙證22 研究計畫人員相關作業說明 本院卷1 497-508 乙證23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本院卷1 509-512 丁證1 110年7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 327-337 丁證2 110年8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 385-401 丁證3 110年10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 41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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