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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
原 告 田春茂
田治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
複 代理 人 雅蔀恩.伊勇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
代 表 人 全志堅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裕泓 律師
參 加 人 金翠錦
上列當事人間因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11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2年2月16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楊 蕙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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