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11,原訴,3,202301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
原 告 田春茂
田治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
複 代理 人 雅蔀恩.伊勇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

代 表 人 全志堅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裕泓 律師
參 加 人 金翠錦

上列當事人間因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11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2年2月16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楊 蕙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