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蔡耀東
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鄭智仁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
代 表 人 許萬相
訴訟代理人 周隆光
李鴻明
胡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1
11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漏載被告之訴訟代理人胡天賜,於訴訟代理人欄,應增列訴訟代理人「胡天賜 住同上」。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蕙 芬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毓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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