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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陳廷敬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中市龍井區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4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8 月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林靜雯
法官楊蕙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8 月4 日
書記官朱子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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