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195號
原告蘇振輝
訴訟代理人李仲景律師
被告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林憶伶
張喬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蔡 紹 良
法官林 靜 雯
法官黃 司 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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