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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告洪純禛
訴訟代理人陳俊瑋律師
林奕辰律師
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王盈茹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辯論終結,茲有尚須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 7月5 日
審判長法官蔡紹良
法官黃司熒
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 7月5 日
書記官 黃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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