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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告林金鋒
廖彩微
林坤建
林文達
林妤珊
施昀杞
林承澤
林山章
陳昇輝
陳玉姿
陳昇旭
陳昇耀
陳淑妍
陳培洲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陳三綱
上 1人
代表人陳佑民
上1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柯劭臻律師
被告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柯瑞源律師
參加人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表人張富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市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市○○○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第3項)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查原告等人主張其等為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市○○○區(下稱系爭重劃區)之土地所有權人,被告核准參加人成立之107年12月5日府授地劃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核定參加人申請系爭重劃區實施市地重劃案之109年12月2日府授地劃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參加人所送系爭重劃區公共設施工程預算書圖之110年4月23日府授地劃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准予核定參加人所送系爭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之111年10月11日府授地劃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111年10月11日函)具有違法情形,爰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等情,經核本件訴訟結果,將有可能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自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黃司熒
法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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