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12,訴,44,2023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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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號
抗 告 人 張羌唯

上列抗告人因其他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112年
度訴字第4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文燦
法官 張鶴齡
法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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