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113,移調,2,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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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調解筆錄
113年度移調字第2號
112年度訴字第263號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原告郭崇信即郭文畜牧場



訴訟代理人張嘉容律師
被告雲林縣政府
代表人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康志遠律師
輔佐人王昱婷 
調解參加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

代表人林國華 
代理人盧依倫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移調字第2號(112年度訴字第263號)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04月08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調解室/協商室(一)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 命 法官林靜雯
書 記 官黃毓臻
通譯林于婷
調解委員許武峯
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告 郭崇信即郭文畜牧場 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嘉容律師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律師 到
被告訴代輔佐人 王昱婷 到
調解參加人之代理人 盧依倫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原處分(即被告民國112年4月10日府環水二字第1123603204
號函之行政處分)內容由下列調解筆錄代替。
二、原告於本調解筆錄作成並收受後翌日起算90日內就系爭水污
染防治法許可證申請案(管制編號:P6100515)提出搭排許
可,被告同意對系爭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申請案(管制編號:
P6100515)進行審查,並為適法之處分。
三、被告及調解參加人均同意原告以本調解筆錄作為被告受理申
請之證明文件向調解參加人重新申請搭排許可。
四、原告本件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讀各認無誤後簽名。
 原告 郭崇信
 原告訴代 張嘉容律師
 被告訴代 康志遠律師
 被告訴代輔佐人 王昱婷
 調解參加人代理人 盧依倫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8日調解委員許武峯
書 記 官黃毓臻
受命法官林靜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8 日
書 記 官黃毓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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