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阮金紅 被 上訴 人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字第6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緣上訴人媒介持短期簽證來臺依親逾期停留之越南籍外國人羅四妹(LO LUC MUI,護照號碼:B5610601,下稱L君)為訴外人胡美虹於○○縣○○鄉○○路0巷1-30號旁鐵皮屋內從事撿蔥之工作,經彰化縣警察局溪胡分局埔東派出所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3日當場查獲。
案經被上訴人審查屬實,乃以上訴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以112年1月4日府勞外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依第64條第1項規定,裁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動部以112年7月11日勞動法訴二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決定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以113年3月27日112年度簡字第6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
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訴之聲明、被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理由及聲明、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判決書所載。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當初在做筆錄時,因被警員逼供,造成上訴人壓力,在提供證詞時,有諸多回覆並非上訴人之本意,又胡美虹之證詞非事實。
援引原判決內容:「(你於何時開始僱用阮金紅介紹之外籍移工?)我從2年前(109年,詳細時間忘記了)起透過阮金紅介紹並僱用羅四妹幫我撿蔥。」
㈡上訴人需闡明此處證詞之經過,上訴人無意促成胡美虹與L君金錢往來,上訴人立意良善,希望在疫情期間,配合移民署長官之指示,為移工找到暫時居所,並希望胡美虹提供餐食讓L君維持基本生活之所需僅此而已。
因此,胡美虹與L君私底下之酬庸關係上訴人並無介入;
此外在此案案發前,胡美虹轉貼移民署專勤隊大量拘捕非法移工之新聞給上訴人,證實胡美虹已意識到移民署專勤隊正在抓逃逸外勞,上訴人也一再向胡美虹宣導請勿提供佣金,因為此行為已違反就業服務法。
㈢請法院審慎思考L君與胡美虹含糊之供詞是否能成為上訴人有進行仲介之舉;
另請法院再次參酌L君身為移工,中文表達能力理應偏弱勢,按社會通念,原判決第3頁援引之L君之詞「介紹」2字是否有構成上訴人「媒介」之事實?㈣再者,上訴人並無促成胡美虹與L君訂定勞動契約,上訴人身為原告與胡美虹更無任何實質合作契約之關係。
上訴人希望法院能參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判決之意旨,並審慎思考「勞職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針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釋疑,上訴人認本件不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構成要件。
㈤111年9月底的移民署專勤隊拘捕非法移工大作戰期間,同時在本件案發前,上訴人最早主動向時任彰化埔東派出所警員林聖智通報相關逃逸移工杜氏順祥安,並且獲得埔東派出所派發之通譯費,後又檢舉逃逸移工裴氏秋,也獲得埔東派出所提供之通譯費。
㈥然而本件關係人L君早在員警行動前已由上訴人協助帶至移民署自首並且領有自首單。
上訴人僅有協助L君於疫情期間維持基本生活之需求,同時協助安排居所也是奉彰化移民署專勤隊之命。
後因上訴人發現胡美虹與L君有金錢往來,儘管已親自協助L君投案,但上訴人身為專業通譯,第一時間判斷須交由警察機關介入,遂在埔東派出所協助杜氏順祥通譯後,口頭向警員林聖智通報L君違法之事實,並向其交代上訴人必須迴避此次逮捕之行動,且務必保密上訴人檢舉之事實。
㈦上訴人曾多次帶非法移工自首,而後向警員檢舉非法勞動情況,許多警員表現專業,並恪守職業道德。
然林聖智警員卻疑似貪圖獎金,將上訴人列為非法仲介。
上訴人希望法院能主動傳喚相關證人介入調查。
㈧上訴人於約莫111年9月主動配合各地派出所警員進行逾期居留移工逮捕行動,期間同時發現L君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情事,因此主動通報埔東派出所警員林聖智,若上訴人有從事非法仲介之行為,依常理推斷,絕不可能搬磚砸腳還主動向警察通報。
㈨上訴人在偵訊期間提供之供詞,因受到警員林聖智之同仁脅迫,並且壓住上訴人之手機而無法向外界聯繫,迫使上訴人不得不依照警員之意思承認有非法仲介,迫害上訴人之通訊自由,致使上訴人身心惶恐,如此之毒樹果實,豈能定奪上訴人違法之實?上訴人建議調閱當時筆錄之錄音錄影,是否有不當剪接重製?㈩上訴人於疫情期間配合多位警員,如時任彰化縣溪湖分局蔡霈樺警員、葉林豪巡官,以及彰化縣埔東派出所張詠晴警員。
與諸多警員配合下,上訴人沒有必要將自己置於違法邊緣,且沒有動機透過仲介非法移工進而獲利。
當時聽從警員林聖智非正式之行政命令,他本人提出若協助其逮捕更多逃逸移工,事成後必定提供上級播派之獎金予上訴人,上訴人也承諾會盡全力幫助其達成此任務,然上訴人至今尚未領到獎金,卻先遭此警員陷害,實為冤枉。
聲明通知詢問證人:⒈警員林聖智。
⒉移民署專勤隊隊員林姿君。
⒊Messenger對話之警員張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