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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聲 請 人 林金城
右聲請人對於原告東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台中市政府間因建築法事件,聲請參
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三人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參加訴訟,須撤銷訴訟之結果,將損害該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始得為之。
又第三人依上述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向本訴訟繫屬之行政法院提出參加書狀,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東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台中市政府提起之訴訟,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其起訴不合程式予以裁定駁回而終結訴訟程序,則該本訴訟已失繫屬,聲請人自無從參加訴訟,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水元
法 官 林秋華
法 官 王德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並應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丁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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