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89,訴,683,2001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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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水里鄉公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原告因請求發給慰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一
樓第一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均應準時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簡朝振
法 官 胡國棟
法 官 宋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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