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89,訴,826,200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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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事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所謂之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之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提起撤銷訴訟,須以經過訴願為其前提,其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

另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其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都市計畫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謹發見被告機關、徐英一集團竟然集體、長年連續公然偽造、行使全然與法定之彰化修訂都市計劃圖三千分之一(證查⒎八○彰府工都字第141426號公告圖、台灣省政府⒎⒘八十府建四字第83571號函附圖、內政部⒎⒒台內營字第8001079號函附圖)不同,根本從來未依法公告週知。

被告機關目前從事公務之假圖(彰化市樁位圖三千分之一、彰化市數值地形圖及樁位座標成果圖表五千分之一等、彰化市都市計畫重製圖一千分之一等)係徐英一集團長年連續偽造行使之假圖,係明知故犯之行為,一律未經合法公告程序,明知至今,合法有效之彰化市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三千分之一根本不存在,根本不能套合一起,有不能事項也,,爰提起行政訴訟,聲請確認彰化縣政府工務局建管部門、以及都市計畫部門目前從事公務所使用之㈠彰化市樁位圖三千分之一㈡彰化市數值地形圖及樁位座標成果圖表五千分之一等㈢彰化市都市計畫重製圖一千分之一(⒈⒖八九彰府工都字第5806號公告圖等)等圖表錯誤、非法、無效等語。

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亦未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許 金 釵
法 官 莊 金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法 院 書 記 官 蔡 宗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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