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七號
原 告 人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原 告 千里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原 告 乙○○
丙○○
丁○○
王麗珠
戊○○
己○○
庚○○
甲○○
辛○○
壬○○
癸○○
子○○
丑○○
寅○○○
卯○○
辰○○
右十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 告 臺中縣政府
代 表 人 巳○○
訴訟代理人 趙曉民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黃 淑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許 巧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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