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0,訴,7,2001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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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右原告因建築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核有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表明明確當事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或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應以最後撤銷或變更之機關為被告,不得列被告機關之內部單位或職員為被告)、明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應 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黃 靜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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