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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
代 表 人 乙○○
參 加 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將其所有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三九三地號土地出租予訴外人丙○○耕作,雙方並依法簽訂耕地三七五租約,租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
嗣租期屆至,原告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乃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檢具相關文件向被告申請准予依法補償承租人後,收回自耕,而丙○○亦於同日依法檢具續訂租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資料向被告申請准予續訂租約。
經被告審認原告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自不得收回耕地自耕,乃核定准由承租人續訂租約六年,租期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原告不服,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向被告陳情請求撤銷或變更該核定,遭被告否准所請,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彰大鄉民字第○九二○○○八五九○號函所為之處分及訴願決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核准承租人丙○○續訂租約六年,此項核准申請之處分,乃對原告不利,而同時對丙○○發生有利效果之處分,即屬具有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經決定駁回後,向本院提起撤銷該核准處分之訴訟。
本院依本件原告訴訟上請求所為之實體判決,若非同時發生確認或變更第三人權益之結果,即無法有效作成,於此時該第三人之實體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他人提起該撤銷訴訟之結果而併受裁判,將有受損害之虞,為維護其程序參與權,自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許 武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永 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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