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南投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府行救字第○九二○一四八二九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百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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