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2,訴,937,2004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七號
原 告 甲○○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苗栗縣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右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原告不服苗栗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九二年苗
府訴字第二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黃 淑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許 巧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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