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五九號
原 告 延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臺中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勞訴字第○九二○○四四四六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永 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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