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056號
原 告 甲○○
即 上 訴 人 4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本院95年度簡字第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第三庭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鼎 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