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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204號
原 告 永勤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彰化縣政府中華 民國95年3月13日府法訴字第095001105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5年6月22日下午 2時4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 鼎 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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