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6,訴,378,200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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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78號
原 告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俊宏 律師
被 告 臺中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俊彥 律師
輔 佐 人 丙○○
輔 佐 人 丁○○
參 加 人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建築執照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戊○○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被告申請93雜30號雜項執照起造圍牆,經參加人以其所有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808-13地號土地領有93年7 月12日第182481號指定建築線,原告申請之雜項執照,未依現況保留巷道,破壞現有通道為由,於94年1月20日向被告陳情,請求派員會勘,維護其權益云云。

經被告依其申請派員會勘後,撤銷原告93雜30號雜項執照。

原告不服經訴願被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上開處分。

本院認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開法律之規定,以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金 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丁 俊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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