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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停字第00007號
聲 請 人 甲○○
輔 佐 人 丙○○
相 對 人 臺中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代 理 人 己○○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依此規定,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對原處分或決定聲請停止執行,其聲請權人以受處分人或訴願人為限;
而其聲請除須具有急迫情事,且於公益無重大影響者外,並以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為前提。
又所稱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撤銷「大肚鄉都市計畫(第1、2次通盤檢討)暨大肚鄉文昌(台紙公司大肚舊廠址)市地重劃區無效」,並依法先禁限建速改善之都市計畫事件(下稱主案),現由訴願機關內政部函相對人答辯審查中,惟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之規定,將使原處分不因聲請人提起訴願或即將之行政訴訟而停止,而本件聲請停止執行,已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前段規定,鈞院自應先就本件聲請停止執行為裁決,至於主案之實體事項應待訴願作成決定,再予審理。
㈡按該案聲明事項含96年工建建使字第02408-02411號建照執照(係該重劃區○○○○街上)等,位於新增里住宅含工廠變更非局部變更,受都市計畫法第45條:綠地與公共用地面積≧計畫面積10%限制。
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1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10%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亦即綠地與公共用地面積不足),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
及重劃面積23.2699公頃(台紙公司大肚舊廠址)與都市計畫內變更「工一」編號第4案22.93公頃不符等地目爭議。
㈢依77年3 月8日變更大肚都市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案,77府建都字第36741號,都市計畫內變更「工一」編號第4案22.93公頃,細分如下︰住宅區11.85公頃、商業區1.13公頃、學校2.41 公頃、機關0.20公頃、市場0.21公頃、停車場0.22公頃、綠地0.2公頃、兒童遊樂場0.64公頃、道路6.07公頃在案。
該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於78年2月27日78府工都字第352 11號函核准,其重劃計畫書於79年5月24日78府地劃字第091687 號函核准,該區並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及都市計畫內容於82年間開發並完成登記,重劃面積23.2699公頃,與上開原計畫不符。
㈣其中國中用地檢討2.41公頃,不符法規2.5公頃以上,預留後續再變更。
學校區應禁止地目變更。
又大肚舊廠址上24、25、26廓街區未建之地,台紙與台電或有否行政契約,至台紙需轉移第三者始能興建。
25廓街區上96年工建建使字第02408-02411號建照執照4戶,起造人采富開發企業,為新造3樓。
另於未釐清通盤檢討鄰里住宅區綠地與公共用地不足部分前,台紙公司大肚舊廠址上24、25、26廓街區未建之地﹙96年工建建使字第02408-02411號建照執照4戶與台電變電所建照﹚,受新增第4鄰里住宅區之綠地與公共用地面積不足約束,若有非法不受法律保護原則,其內之各項建、使用執照應緩議。
﹙23.2699公頃×0.1=2.32699公頃﹚-﹙停車場0.22公頃+綠地0.2公頃+兒童遊樂場0.6 4公頃=1.06公頃﹚=1.26公頃﹙不足以上﹚㈤聲請人係住在第9廓街,已核發之建造執照在重劃區○○○○○街,如再建造下去可能影響人口密度,對整體生活環境機能造成影響,是聲請人除已依法提起訴願外,因情況緊急,恐向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亦來不及獲適時之救濟,為免繼續執行,發生無知第三者受害或待本案確定後增加無法彌補之困擾,為此請准裁定:㈠相對人77年3月8日77府建都字第36741號「變更大肚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暨大肚鄉文昌(台紙公司大肚舊廠址)市地重劃案」內之文教與工業(台電變電所預定地等)、住宅(重劃區之第24、25、26廓街之地)等文教區禁止地目變更、餘禁限建(各項執照緩議核審核發),暨96年工建建使字第02408-02411號建照執照,在本案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行為時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
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撤銷,並變更其使用。
」而主管機關依據都市計畫法所為都市計畫之擬定、發布及擬定計畫機關依上開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5年定期通盤檢討所作必要之變更,並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揆諸首揭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非屬行政處分(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理由書第3段參照),自無對之聲請停止執行之餘地。
次查,系爭「變更大肚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乃相對人依據前臺灣省政府77年3月1日77府建四字第146647號函核定,於77年3月8日以77府建都字第36741號依行為時都市計畫法第16條暨第26條公告,並自77年3月15日起開始實施;
而「大肚鄉文昌(台紙公司大肚舊廠址)市地重劃案」係於「變更大肚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時已由部分工業區及部分綠地變更為變電所用地(變更內容編號⒋「工一」。
原計畫:工業區;
新計畫:綠地、學校用地、道路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住宅區、商業區、市場、停車場、廣場兼機關),其變更理由為:「⒈造紙工業生產,所產生的廢水,空氣均造成污染,對本鄉都市計畫區之整體發展及市容觀瞻妨害甚巨。
⒉台紙公司71年9月14日台紙(71)董字第0927號函承諾為配合大肚鄉之整體發展,願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等用地。
⒊提供良好之居住環境,可吸引就業人口,促進地方繁榮。」
附帶條件為:「⑴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⑵略」等情,業經兩造陳述甚詳,並有相對人77年3月8日77府建都字第36741號公告及「大肚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6-4)在卷可稽,是相對人77年3月8日77府建都字第36741號「變更大肚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暨大肚鄉文昌(台紙公司大肚舊廠址)市地重劃案」,非屬行政處分甚明。
又聲請人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之請求事項為:「撤銷『大肚鄉都市計畫(第一、二次通盤檢討)暨大肚鄉文昌(台紙公司大肚舊廠址)市地重劃區無效』,並依法先禁限建速改善」,而未就相對人核發之96年工建建使字第02408-02411號建照執照提起訴願乙節,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訴願書及訴願補正書附卷足憑,故聲請人並非該等建造執照之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亦甚明確。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前段規定為前開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 俊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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