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7,訴,115,2008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115號
上 訴 人 振偉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7月17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11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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