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7,訴,13,2008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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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013號
上 訴 人 甲○○
乙○○
被 上訴 人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
代 表 人 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員林鎮公所間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事件,對於民國97年4月24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013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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