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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15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台財訴字第097000149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7年9月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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