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7,訴,237,2008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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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2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訴狀亦未表明被告機關、起訴聲明及訴訟標的,經本院審判長以97年度訴字第23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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