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7,訴,247,200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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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247號
原 告 陸軍軍官學校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店市○○路57巷13號4樓,被告現雖於台中監獄接受治療中,惟該監獄僅為被告之寄寓地,非其住所地,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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