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7,訴,251,200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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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甲○○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台內訴字第0970047121號訴願決定,原告乙○○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台內訴字第09700471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4月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金 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 俊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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