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CBA,97,訴,264,2008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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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264號
原 告 杜昌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招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工程訴字第09700199730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97年7 月22日97年度訴字第26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金 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 俊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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