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 告 禹申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台財訴字第097130068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終結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12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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